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的概念及區分3
來源:轉自:福建法院網 責任編輯:曾還彪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向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梢詮囊韵聨讉€方面來區分: 一、關系主體是否特定。在勞務關系中,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雙方主體比較多元化。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雇傭關系中的雇員。 二、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系或依附關系。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必須根據雇主指示范圍內進行勞務活動,雇員要服從雇主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隸屬關系與人身依附關系。 三、工作條件由誰提供。勞務關系中的勞動方一般只提供簡單的勞動力,在需要生產工具時,也是自備,工作場所根據提供勞務的需要隨時變動。雇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場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資料進行社會勞動。 四、關系存續期間長短。勞務關系中,勞務需求方所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間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約定的勞務后,雙方關系就自然解除。而雇傭關系因為雇主所需要的勞務量一般相對比較大,技術含量也要高于勞務關系,因此,雇傭關系的存續期間一般要比勞務關系久。 五、適用何種歸責原則?!肚謾嘭熑畏ā返谌鍡l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于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因雇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 (佑成 業務部)2024.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