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是本人的全責,能否認定為工傷5
案情簡介: 張某系某運輸公司司機,常年跑長途運輸貨物。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2021年10月15日九點左右張某由從唐山曹妃甸區金尊物業有限公司拉貨前往清徐縣貨物運輸貨物廣場的路上,在經曹妃甸工業區博學道與一輛貨物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張某傷及頭部與胸部,對方無傷。經當地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確認其張某在本事件中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請問:張某在此運輸工作中,他所進行的工作是他的本職工作,他在事故中受傷,且是主責,他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中傷殘認定工作的通知》,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司機在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執行工作任務時受到的傷害,一般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如果司機在工作中違反交通規則、酒駕、毒駕、故意制造事故等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工傷。此外,如果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是司機,且該司機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則其傷害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工傷。具體情況還需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當地的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如果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建議及時與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系,了解具體的認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佑成 法務部 2024年10月27日 下一篇社會保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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