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規范和不足80
在2007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第5章第2節中對勞務派遣作了專門規定。用法律的強制手段,著重解決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問題。保護被派遣勞動合同者的權益。 1、規范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必須符合設立公司的全部規定。并明確規定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企業。 2、限制了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實施?!蓖ㄟ^這一條規定,避免了用工單位“借勞務派遣之名,行臨時工之實”的行為發生。 3、明確了勞務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地位,避免推卸雇主責任的情況發生明確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防止勞務派遣單位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明確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不可分割成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防止用人單位逃避用工責任,轉嫁用工成本。 4、強調了對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保護 明確規定對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包括:同崗同酬,同等待遇;勞動基準平等適用,平等遵守勞動紀律。強調了對派遣勞動者的正常晉升和工資增長保護。包括: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告知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確定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權利的規定。 5、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規定了責任的承擔方式《勞動合同法》雖然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規定,但從實踐中的反映來看仍然有不足之處。一是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注冊資金單一化存在不合理?!秳趧雍贤ā穼趧张汕补静徽撌怯邢挢熑喂具€是股份公司,一律規定注冊資金50萬元,對于注冊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勞務勞務派遣單位有規范不力之嫌。二是對用工單位的責任追究規定不全面。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承擔方式,卻未對用工單位承擔責任的方式予以明確,使用工單位違反法定和約定義務時,沒有有效的追究機制予以約束。 (佑成 曲靖分公司 ) 2020.12.07. 上一篇防治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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