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44
各州、市人民政府: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二五”期間促進城鎮居民增收的意見》(云發〔2011〕17號)精神,著力提高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經研究并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下表執行 類區新標準 (元/月)核定失業保險金依據適用地區 一類828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 909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低于(等于)100% 989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 二類713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昆明市所轄各縣及東川區;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縣(市、區)及玉龍縣;其他設市城市 805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低于(等于)100% 886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 三類616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其他各縣 696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低于(等于)100% 777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 二、各地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要按照新標準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三、調整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在各州、市統籌地的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州、市應按照《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加強收支管理,確?;鹗罩胶?確有困難,發生資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省級調劑金。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201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