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就業及社會保障實施細則28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意見》(云政發〔2011〕188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加大城鄉統籌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11〕195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通過制度創新和調整完善,整合就業及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讓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后能夠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就業及社會保障權益和待遇。 第二章 就 業 第三條 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政策規定及時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按政策規定免費享受職業中介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服務。 第四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按政策規定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按規定享受最高不超過9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參加創業能力培訓后通過考試取得國家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營業執照領取的時間應在參加創業并取得國家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之后)實現創業的,可享受每人不超過1300元的創業培訓補貼。每人每年只能申請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通過初次職業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照相關工種的鑒定費用可申請不超過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七條 符合勞動預備制培訓條件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可在相應的技工院校范圍內選擇參加時間為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培訓補貼標準參照國家涉農專業免學費的標準及學校在校生學習費用標準給予每學期培訓補貼1500元(每學年3000元)。培訓合格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對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給予生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學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培訓對象只能享受一次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且當年不能同時申請其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八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中屬于就業困難人員,被用人單位招用并簽訂勞動合同、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單位為其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從事靈活就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第九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可享受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在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的,給予崗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100%。 第十條 各地在分配就業專項資金時,在測算公式中,要增加考慮當地農業轉移人口進城就業人數的因素,對進城就業人員較多、就業壓力較大的地區,要增加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數量,確保當地各項就業政策的足額及時兌現。 第十一條 鼓勵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通過創業實現就業,自主創業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可申請享受5萬元以內(其中婦女申請的不超過8萬元,高校畢業生申請的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和“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扶持。合伙經營、合伙創辦企業或創業成功后新吸納人員就業的,可根據合伙人數或吸納就業人數,按每人5萬元以內(婦女合伙經營的可按每人10萬元),申請總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第十二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自主創業從事微利項目的(指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項目)創業貸款,按規定據實全額財政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展期和逾期貸款不予貼息。 第十三條 自主創業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可在工商注冊地向縣級(含)以上就業經辦機構、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個私協會、教育行政部門等具體承辦單位申請“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 第十四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申請“貸免扶補”創業貸款自主創業的可享受創業咨詢培訓幫扶、創業項目評審、創業導師幫扶、跟蹤服務幫扶等“一條龍”創業幫扶。 第十五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申請“貸免扶補”創業貸款首次創業的可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且創業穩定1年以上的依據招用我省戶籍勞動者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吸納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就業。企業應當與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新招用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2%)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并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第三章養老保險 第十七條 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工資收入口徑)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8%。職工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20%。 第十八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沒有用人單位的,可選擇以個體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有困難的,可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4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選擇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 第十九條 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后稱新農保)的農村居民,其戶籍性質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政策銜接: (一)戶籍轉變時,未達到新農保領取年齡的,終止新農保關系,同時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全部劃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戶籍轉變時,已達到新農保領取年齡的,繼續享受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同時享受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農?;A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條 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后稱老農保)的農村居民,其戶籍性質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政策銜接: (一)戶籍轉變時,未滿60周歲且尚未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終止老農保關系,同時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全部并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屆時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戶籍轉變時,已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金待遇,同時享受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接續問題,待國家出臺相關規定后,再遵照執行。 第四章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沒有用人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自謀職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憑居民身份證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證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社區服務中心辦理轉移接續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手續,學生、兒童可以在所在幼兒園、學校辦理轉移參保手續。農村居民已經繳納當年參合費并轉移接續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不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直接享受轉入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轉移接續后的第二年起個人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各級財政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后,有穩定就業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為其辦理參保手續,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并享受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后,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在居住地憑居民身份證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社區服務中心辦理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也可以選擇按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六條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與參保地其他城鎮居民繳費水平一致、享受同等參保補助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在新參保地予以承認,并累計計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互認互通。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后,應在3個月內屬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從繳費后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轉變為城鎮居民前的參保關系終止。 第二十九條新參保關系生效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經向新參保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經辦機構核實后可享受新參保地醫療保險待遇。未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新參保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程序、繳費標準、待遇水平等按照參保地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出現同時參加兩種以上醫療保險關系的,相應的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醫療保險重復參保期間入院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選擇一種保障制度報銷,不得重復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指定窗口或專人,辦理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關系接續等業務。要將身份證號碼作為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唯一識別碼,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及時記錄農村居民轉城鎮居民人員參保繳費信息,保證參保人員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三十二條 農村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后,被用人單位錄用,用人單位按照當年本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的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按照當年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對于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也可以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形式,按統籌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3%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村轉戶進城職工或農村轉戶進城居民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形式參保的勞動者失業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發給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給予創業補助;參加職業培訓和求職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 第三十五條 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轉戶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關系予以保留,繳費年限與之后按城鎮職工身份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失業后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對待。 第三十六條 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后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按城鎮職工對待。農村轉戶進城居民跨省轉遷的,到所在縣(市、區)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轉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省內轉遷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只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再轉往遷入地。轉遷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第六章工傷、生育保險 第三十七條 對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實現就業,用人單位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要及時將其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確保其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為切實解決好農村轉戶進城居民最緊迫的社會保障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要求,要優先解決農村轉戶進城居民工傷保險參保問題。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村轉戶進城居民發生工傷后,要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 第三十九條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后,被用人單位錄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條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工傷職工達到傷殘等級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達到1—6級工傷的職工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已經評定為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符合因工死亡供養遺屬條件的,按月享受供養遺屬撫恤金。 第四十一條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后,被用人單位錄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二條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后,被用人單位錄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享受按月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 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生育保險規定辦理參保手續,由用人單位按照參保地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其參保登記、繳費標準及程序、待遇支付標準等按照所在地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據本地區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