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到底是啥?69
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到底是啥? 快消時代、時間至上,先敲黑板: 工傷保險是強制! 雇主責任險彌補工傷保險不足,替老板扛事! 團體意外險是員工的“福利”,跟老板無關!
思考題:一場事故中1個員工因工受傷,住院2個月,醫囑休息4個月,住院期間安排1人護理,經勞動能力鑒定為6級傷殘,其受傷前工資為每月6000元。 問: 1、沒有買工傷保險,企業能否就此逃避? 2、僅有工傷保險,是否足矣? 3、外加雇主責任險,可否轉移風險? 4、團體意外險的理賠金額可以抵扣嗎? 一、不買工傷保險,四面楚歌 “跑不了” 工傷保險是強制的,企業不買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的,企業仍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被罰款” 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相當于18%的年利率);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被補償”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企業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被拉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將被列入社?!昂诿麊巍?,最終進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二、雇主責任險,增加抗風險能力 1、屬于商業保險,遵循自愿投保原則,與工傷保險的強制投保不同。 2、屬于財產保險業務中的責任保險。 3、對于雇主責任險的定義,描述不盡相同,如: (1)有的保險公司定義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有的保險公司定義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導致負傷、殘疾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i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ii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iii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iv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v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vi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vii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viii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ix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可以成為工傷保險的有效補充。 5、投保人為企業、被保險人為雇員、受益人為企業。 6、買了工傷保險,為什么還要買雇主責任險? 因為下列項目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企業自行承擔: I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企業按月支付; ii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最長可以24個月)需要護理的,由企業負責; Iii工傷職工達到五級、六級傷殘的,企業須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符合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企業還須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iv工傷職工達到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企業須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團體意外險 1、與雇主責任險一樣,是商業保險,遵循自愿投保原則,與工傷保險的強制投保不同。 2、屬于人身保險,區別于屬于財產保險的雇主責任險。 3、意外傷害險的定義描述相對統一,即: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依照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4、投保人為企業、被保險人為雇員、受益人為雇員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5、員工獲得保險理賠款,企業不得將該部分金額進行抵扣。 【(2016)粵03民特626號深圳市寶驪達物流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指出:本院認為,商業保險和社會工傷保險具有不同的性質,兩者在法律關系、支付條件、支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申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受益人只能是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將該理賠金額予以抵扣,則變相的成為了商業保險的受益人,這與保險的性質不相符。故,即使商業團體意外險獲得理賠,也不應予以抵扣。仲裁委未將商業團體意外險在工傷保險中予以抵扣,并無不妥之處,本院予以確認?!?/span> 四、一個案例 一場事故中1個員工因工受傷,住院2個月,醫囑休息4個月,住院期間安排1人護理,經勞動能力鑒定為6級傷殘,其受傷前工資為每月6000元。 企業老板須賠償: 1、停職留薪期間的工資補助:6個月*6000元=36000元; 2、護理費:按每天100元計算,60天*100元=6000元; 3、傷殘津貼:按月支付6000*60%,至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終止之日; 4、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9個月*5179元=150191元。 如果購買了雇主責任險,上述金額合計數可以被轉嫁給保險公司。具體轉嫁金額還需要審查具體的雇主責任險合同條款,尤其是其中的保險限額、責任免除等條款。 另外,員工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發生損害,會面臨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比如雇主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劃分、雇主的追償權行使等,囿于篇幅,此篇暫不予深入討論。 原文轉自余炳燊法律人 (佑成 德宏分公司)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