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法津小常識
當事人若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起訴至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轄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而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因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不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佑成 法務部)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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