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I - 勞動關系建立之實質是“謀生” 勞動者勞動的目的是為了自我價值的實現,但是,勞動的實質是“謀生”,是以勞動作為自己的收入來源,作為自己的生活來源。那么,提供勞動的目的不是為“謀生”,而是為體驗或獲得一定的收入來源,則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勞動關系。因此,學生實習,是否是為了“謀生”,還是一種體驗,學生階段是讀書,而不是謀生,因此,學生實習階段也不應當是謀生階段,也應當是學習階段。
- III - 勞動關系建立之前提是“穩定” 勞動關系建立的前提是提供穩定的勞動,定期的勞動,因此,勞動的穩定性與連續性應當作為勞動關系認定的前提。偶然性的、事件性的、短期性的勞動提供,均不適合認定為勞動關系。 例如:學生實習做促銷活動,促銷結束,實習結束;例如:學生實習,承包經營某企業的策劃或文書類工作,按事件確定收入或合作方式;例如:安排學生寒暑假到企業提供1-2個月的勞動。上述的勞動,均不具備穩定性,在穩定性不具備的情形下,簡單的勞動或偶發性的勞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有失偏頗。
- IV - 勞動關系建立之重心是“職業” 勞動關系的目的是就業,重心是職業發展,因此,基于勞動關系的勞動,除了是謀生的手段之外,還是職業提升、職業鍛煉的方式,通過在某一職業領域固定的職業鍛煉、提升,進而提高熟練度和職業深度,進而獲得更高的收入,脫離了職業的勞動,也不盡然是勞動關系。因此,學生實習的重心與學習的專業或未來的職業沒有必然的聯系,也不能簡單等同于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