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解讀】本條系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方式的規定。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籌資方式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國務院出臺《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二、籌資方式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原來的農村養老保險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籌資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補貼。
1.個人繳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本條系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
一、保險待遇的組成
1.基礎養老金。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如北京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280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