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醫療保險管理,提高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保障水平,防止參保人“小病住院”和“掛床住院”,引導參保人員合理就醫,自2015年2月1日起,昆明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起付線”最高支付限額調整到15.8萬元。
2001年4月,昆明市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設定為一級醫療機構540元(主城區以外450元)、二級醫療機 構720元、三級醫療機構980元。2007年10月,昆明市出臺《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建立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城鎮居 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2009年以后,為提高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昆明市不斷降低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標準,與其他城市相比, 昆明市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
隨著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昆明市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偏低的弊端也逐步顯現?!靶〔∽≡?、掛床住院”的現象普遍存在,本可在門診治療的也進行入院治 療,昆明市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年住院率分別達到18%和13%,醫療費用增長迅速,造成大量的浪費,增加了參保人負擔,醫療保險基金支 出風險加大。
為加強醫療保險管理,節約醫療衛生資源,減少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經共同研究和測算,擬定了《關于調 整昆明市醫療保險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并于2014年11月20日召開了聽證會,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建議后,經報昆明市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從2月1 日起,對昆明市醫療保險政策進行相應調整。
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每次住院起付標準統一調整為:一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醫療機構 1200元。同時對昆明市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進行調整:一個自然年度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累計超過2萬以上3萬元以下(含3萬元)部分支付 50%,3萬元以上4萬元(含4萬元)以下部分支付60%,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部分支付70%,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部分支付80%。此 次調整后,昆明市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達到9.8萬元,加上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達到15.8萬元,真正讓老百姓“大病少 花錢”,讓大病患者得到實惠,更好地體現了黨的惠民政策,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