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工 錄用 條件10
錄用條件的“七可” 既然錄用條件的解釋權交給了企業自主管理,那么企業就應該合理的運用“錄用條件”這把尚方寶劍來保護自己公司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在入職前被告知需要提供的所有入職資料和用工手續的齊全性和真實性,包括學、證書、個人簡歷、戶口本、離職證明、薪資流水、工作資質等。 (2)與之前公司各項關系(勞動關系、業保密協議、務期協議)的存續性。 (3)過往重大疾病史、工傷、違法違紀、犯罪記錄的隱瞞。 (4)公司指定的醫院體檢項目,例如女性的孕檢等。 (5)《實施條例》第六條(勞動合同簽訂)。 (6)試用期內缺勤率(事假,病假等)的設定,例如每月缺勤率不超過10%等。 (7)試用期內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的設定,例如嚴重違紀、徇私舞弊、職等。 上述七點在實踐操作中公司可以將其列入試用期錄用條件,在相關案件中,只要公司舉證充分合規,不易敗訴。 錄用條件的“五不可” 說完了錄用條件的“七可”,對于公司和員工,為了讓公司能在處理勞動關系上合法合規,為了員工的個人利益不受侵害,都要知道錄用條件的“五不可”,即下列內容不可以設定為錄用條件: (1)職工試用期內不得結婚,生育。 (2)職工試用期內不得申請各類假期。 (3)涉及個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要求,例如試用期內不得更換號碼,住址等。 (4)勞動者提供相關材料真實的情況下,企業認為不符合招聘條件的,例如招聘要求身高165,面試時知曉職工身高160,入職后認為身高不符合招聘要求,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5)不勝任工作崗位。 以上五點對于企業而言切記,不要出現在“錄用條件”中,一旦出現或者使用了,對于公司而言會出于非常不利的一方;而員工也要切記一旦遇到上述情況要懂得保護自己。 (佑成 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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