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的幾種形式82
源:找法網 勞務分包,又稱勞務作業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無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業主不得指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勞務分包人也不得將該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 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建筑企業的類型分化,同時農民權益保護的提出,勞務分包的概念這兩年越來越被建筑業重視了。勞務分包,又稱勞務作業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無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業主不得指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勞務分包人也不得將該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 建設部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對勞務作業分包的種類及各種類企業的資質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勞務作業分包包括木工作業、砌筑作業等共計13種。每種作業的承包人都分別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及作業的具體范圍。例如:一級木工企業作業可承擔各類工程的木工作業分包業務,但單項業務合同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倍。 勞務分包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在該形式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并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于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第二種形式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在該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并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第三種形式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該形式中,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于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見第一、二種形式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第三種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情形不能等同。 (佑成 業務部 宣)2021.07.12. 上一篇握緊接力棒 邁向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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