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勞動者“嚴重失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11
如何以勞動者“嚴重失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南京勞動律師網 【風險影響】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負舉證責任。然后,何為嚴重失職和重大損害,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客觀上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難度。 【應對策略】 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得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 2、用人單位是否能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鍵在于該勞動者的失職、舞弊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帶來重大損害。 重大損害通常由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制定。這并不是說,企業能夠隨意界定重大損害。如果企業對重大損害沒有明確界定或者界定不合理而發生勞動糾紛時,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認定。因此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合理界定重大損害,如果不予界定或者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將界定權完全交給仲裁機構和法院,自己將喪失主動權,從而增加敗訴的風險。 3、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云南佑成 法務部) 2021.12.06. 上一篇奮斗的樣子一定是閃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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