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引發的勞動爭議案16
來源:選自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span> 疫情防控引發的勞動爭議案 天津市2021年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郭某玲與某航空服務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郭某玲于2011年10月15日入職某航空服務公司,自2013年10月15日開始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1年4月9日,某航空服務公司接機場通知:因疫情防控需要,自2021年4月14日起未接種新冠疫苗的員工,不得在航站樓工作。郭某玲因個人身體原因暫緩接種新冠疫苗,某航空服務公司與郭某玲進行協商并提出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方案為調崗,工作地點調至總銷售門店,工作內容不變,工作報酬除車補、餐補外增均無變化(因總部提供免費午餐、調整后的工作地點距其居住地點更近且不存在晚班,故不給付餐補、車補);另一種方案為接種新冠疫苗。雙方就調崗問題多次書面、口頭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某航空服務公司向郭某玲郵寄書面通知書,通知其于2021年4月29日到調整后崗位工作,如逾期未到崗則視為曠工,公司有權依規章制度處理。郭某玲在通知規定時間未到崗工作。2021年5月6日,某航空服務公司向郭某玲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曠工連續超過2天為由決定解除勞動關系。后郭某玲向天津市河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仲裁委逾期未裁決,郭某玲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認為,某航空服務公司關于調整郭某玲崗位的行為發生于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機場航站樓作為感染風險較高的場所是重點防控對象。郭某玲因個人身體原因暫緩接種新冠疫苗,無論從其個人健康還是從整體防疫考慮,其已不具備在機場工作的條件。就調崗事宜,某航空服務已與郭某玲進行充分協商,調崗前后薪資待遇水平無明顯變化,勞動條件亦未作不利變更,未對合同履行造成較大不利影響,該調崗行為具有客觀性及合理性。郭某玲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經營安排,未到崗工作,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某航空服務公司有權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對郭某玲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支持。郭某玲提出上訴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疫情防控引發的勞動爭議,涉及對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合法性審查。機場航站樓因其特殊性,屬于重點防控場所之一,對航站樓相關工作人員作出的接種新冠疫苗的要求,是為了防范疫情傳播風險,維護疫情防控秩序。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著重審查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合法性,不僅要考量調崗行為本身是否符合規章制度,是否符合生產經營客觀需要,前后工作崗位待遇水平是否基本相當、是否具有歧視性和侮辱性、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等因素,還需進一步審查用人單位進行內部經營調整是否具有客觀合理的事由,在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兼顧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佑成 法務部) 2022.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