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勞動法經典案例——對殘疾職工隨意調崗 公司被判違法34
來源:(摘抄自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專刊)2023第6期《案例評點》 學習勞動法經典案例——對殘疾職工隨意調崗 公司被判違法 案例 楊某下肢殘疾。2020年,楊某與紹興某物流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翻面單、鎖口(套袋子)工作。2022年6月23日晚,楊某在工作時出現失誤,后被通知調崗至倒包崗位。 楊某對于調崗提出質疑,仍去原崗位打卡,但公司未分配工作也未讓其打卡,楊某與公司多次磋商無果,后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楊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最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物流公司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判決該物流公司承擔經濟賠償金。 來源:摘自《浙江工人日報》2023年5月23日刊 評析 調崗屬于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用人單位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因勞動者工作能力和績效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時,應當兼顧勞動者的個體狀況和合理要求。尤其是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保障殘疾職工勞動的權利。 本案中,物流公司在知曉楊某肢體殘疾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存在工作失誤為由,在調整崗位時明顯未充分考量調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從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的視角分析,屬于經營自主權的恣意運用。故該物流公司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該物流公司應承擔經濟賠償金。 學習的要點 恣意運用調崗權,法律后果要承擔 (佑成 法務部) 2023.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