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賠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6
來源:《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贰獜V東省勞動爭議典型案例05 基本案情: 謝某為某物流公司的司機,物流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謝某在工作過程中因第三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認定為工傷。謝某的家屬黃某等人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判決肇事司機承擔583111.57元賠償責任。此后,黃某等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物流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主張黃某等人已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無權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結果: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物流公司未為謝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其應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該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謝某家屬獲得民事侵權賠償而減輕或免除,遂判令物流公司向黃某等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897788元。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其主體責任不因權利人獲得民事侵權賠償而免除。本案對于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具有推動作用。 (佑成 法務部) 2024.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