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CLASSIC CASES ——
案例介紹 案例介紹 副標題 員工拒絕調崗不去新崗報到仍滯留原崗,高院這次把道理說清楚了! 轉載自:勞動法庫 王猛是坦斯電氣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約定從事普通擔當者工作。 2014年6月26日,因公司組織架構調整,王猛原有崗位取消。 2014年6月30日,公司在工會委員的見證下向王猛發出《告知函》,告知其:因組織架構調整,原有崗位取消,鑒于之前有過品質管理部門工... 轉載自: 中國普法 2021-11-30 基本事實 錢某于2003年1月25日與原甲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經改制,甲公司變更為乙公司。錢某在該公司持續工作至2019年10月份后,該公司以錢某達到退休年齡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003年2月1日,錢某在乙公司提供的打印版《聲明》上簽字,載明因本人原因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不辦理入保手續,責任與后果由本人全部承擔。 2009年10月5日... 設立關聯企業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無效。本期我們學習的案例選自揚州中院2017年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案例如下:2008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間,張某在揚州市文昌路某服飾專賣店從事導購工作。未曾更換過工作地點,但公司名稱先后經歷了明創公司、佳宏公司以及本案的某服飾商貿公司。這三家公司法人代表存在親屬關系,且住所地均在同一地點。2014年4月1日本案的某服飾商貿公司才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201... 今天我在網上學習二則勞動合同糾紛案例,頗有感觸?,F給大家分享一下。案例一:某公司財務部女職員小沈,在公司工作一年多,由于工作態度問題,雖然在工作中沒出什么大的批漏,但也給公司帶來幾千元的損失。公司綜合評價,能力不強,工作態度待改善。2021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拒絕續用,要求與其談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事宜。她本人是不愿意的。后公司給她翻看《勞動合同法》,告之其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個人算是理解了。... 案情簡介2019年5月10日,張三入職某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21年1月10日,張某向某公司提交辭職信,表示因個人原因將于2021年2月9日離職。2021年1月23日,張三覺得自己辭職過于魯莽草率,向某公司人力資源部發出電子郵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辭職信,其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合同期滿。某公司人力資源部不同意張某撤銷辭職信。張三則認為其尚未離職,也未辦理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尚... 轉載自:勞動法庫 2018年6月13日7時許,王大明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衛生院治療,當日轉至市人民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3時45分死亡。 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中載明,王大明的死亡原因為心力衰竭。 2018年6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認為王大明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經搶救... 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或企業或個人)在產生糾紛時,從而提請訴訟,由于一些起到重要書證作用的原件丟失了,手頭上只有復印件時,這些復印件能否作為有效證據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有中文譯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案情簡介 某公司因交貨期較緊,安排員工張某等人連續加班。2017年11月11日,張某不服從加班安排,在加班時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回家休息。2017年11月13日,某公司以張某不服從領導安排工作,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并下班,屬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給予張某辭退處理。2018年1月15日,張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加班工資。仲裁院經審理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