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傷致死,是否算工傷?13
胡某系某學校廚師,居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某日,胡某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學校男生公寓大門對面臺階處時,不慎摔倒,傷及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學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申報材料。人社局受理后,進行了調查,認為胡某此次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胡某妻子不服,認為其夫是在工作時間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傷致死,地點亦在工作場所內,因此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二)項的規定, 工作時間 是指 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 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 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備料、準備工具等; (佑成 曲靖分公司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