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批準員工辭職怎么辦?5
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n2ArIjZAFN9eJHaoemiKHQ 2017年6月9日,張某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合同期限為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張某的工作崗位是財務人員。2018年9月8日,張某以家中孩子無人照看為由,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因某公司不予辦理離職手續,張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出申請,請求確認其與某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9年10月7日解除并辦理離職手續。 某公司辯稱,張某在工作期間經辦了公司重大工程項目,離職未獲公司董事會批準,且在完成工作交接和離任審計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因此張某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币虼?,勞動者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其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工作是否交接完畢等情形不影響張某享有上述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某公司認為張某確實存在工作未完成交接等情形,可以另案主張權利。仲裁院遂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律師提示 為維持企業的穩定有序運行,中小企業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離職需由公司領導審批,員工未經公司批準不得擅自離職等內容。那么員工離職需要公司批準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試用期滿轉正后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辭職,無需任何合理合法的理由,僅需提前“通知”公司,無需公司“批準”。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是員工的法定權利,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中有限制辭職權利的內容均屬無效,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員工離職時應按照約定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等內容。但是,前述規定仍不影響員工辭職的法定權利,即員工僅需提前預告辭職就可以辭職,如因此違約或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只能另案進行處理。 因此,筆者建議,為維護公司管理秩序,可以設置員工離職的工作交接等流程,但應在員工辭職后30日內(或3日內)辦理完畢。為防止員工不按約定辦理離職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違約責任或計算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辦法,以利于公司維權。銀行賬戶出借人明知借用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仍出借銀行賬戶的,將構成共同犯罪。如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執行人,仍出借銀行賬戶幫助其逃避法院執行,出借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銀行賬出借人明知借用人轉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費用的,出借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綜上,部分中小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或受利益驅使,將銀行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不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對征信產生負面影響,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佑成 法務部)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