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離職冷靜期”295
將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新設立了所謂離婚冷靜期?!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邨l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薄扒翱钜幎ㄆ谙迣脻M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边@是對婚姻關系“出口”的規范,目的是避免草率離婚,穩定婚姻關系。 而勞動法領域,則異曲同工之妙地規定了試用期,對勞動關系的“入口”予以規范,目的是避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一見鐘情”的“不冷靜”,或者為雙方“看走眼”賦予及時糾錯的機會?!秳趧雍贤ā返谑邨l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痹撘幎ㄏ祵Α秳趧臃ā返诙粭l前段“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規定的延續,是對試用期授權性規定的權源性條款。 之所以把這兩個法條關聯在一起,是因為目前立法當中尚未有“結婚冷靜期”規定,亦尚未有“離職冷靜期”規定,而前述兩項法律制度與后述兩個概念之間,分別形成婚姻關系或勞動關系各自的出口與入口的對應,對于處理婚姻關系和勞動關系這兩對人身關系屬性非常顯著的法律關系,應有理論上和實踐上的相互借鑒意義。 筆者尤為感興趣的,是勞動者試用期期間離職環節的“離職冷靜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后段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薄秳趧雍贤ā返谌艞l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明確授權:勞動者僅須滿足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的時限性規定即可行使,用人單位僅須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行使。另外,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同樣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無論是單方行使解除權,還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亦可能存在一個勞動者主動離職或者被動離職雙方是否“冷靜”的問題,雙方均可能面臨著雙方勞動關系是應當存續還是應當終結的艱難抉擇。 戀愛大多是為了步入婚姻,目的是為了婚姻幸福美滿,大多期望白頭到老。同樣,入職前的雙向選擇和試用期內相互之間的繼續考察,目的亦是為了建立和諧、穩定、長期甚至終生的勞動關系,需要與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政策和戰略管理相契合,需要與勞動者職業生涯規劃相契合,需要雙方在基本價值理念方面保持相對一致,否則的話,別別扭扭、尷尷尬尬,不利于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戰略目標的實現,不利于勞動者的職業發展,反而有害于用人單位健康的職場生態,有損于用人單位勞動者群體包括當事勞動者的心理健康,有害于當事勞動者的職場人際關系及其整個人際關系。如果試用期內,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或者雙方覺得各自建立勞動關系的預期不能達成,勞動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則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方式或者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的方式,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則用人單位亦應當在試用期內及時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及時終結雙方沒有美好前景的勞動關系。 前面說到,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均可能面臨著雙方勞動關系是應當存續還是應當終結的艱難抉擇。之所以艱難,是因為再“一無是處”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難免會具有這樣那樣的閃光點或留戀處,難免會有“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矛盾心態,難免會有“相處愈熟,相別愈難”的“相見時難別亦難”心理情結,主動提出“分手”的一方,難免還會將自己置于職場道德的火上去燒烤,去煎熬,去拷問自己是否過河拆橋?是否忘恩負義?是否落井下石?是否心狠手辣?背負著這么多道德拷問,承受著這么多心理煎熬,站在這個人力資源管理或職業生涯的十字路口,完全有可能退一步海闊天空,進一步兩敗俱傷。 其實,職場的分道揚鑣也好,婚姻的重組改制也罷,關鍵一點,就是要避免從一個錯誤走向一個錯誤,真正發揮其糾錯之功能。婚姻關系,不能錯過一份美好的姻緣,不能步入一場不幸的婚姻。勞動關系也一樣,不要錯失一匹千里馬,要與伯樂千里來相會;不要留戀一段不堪的茍且,不要拋棄一塊尚未閃光的金子。 不是所有精美的鞋,都可以匹配任何一雙迷人的腳。并非任何一段赤足金,配上任何一塊溫潤玉,便是金玉良緣。職場也好,婚姻也罷,雇員雇主,男人女人,沒有是好是壞之分,只有是否般配之別。正所謂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 愿正處于勞動合同試用期中猶疑、黏糊狀態的你,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及早正確決斷,是走是留,是左是右,均能走出泥淖,開創美好。 避免盲目和沖動,追求冷靜和理智,這個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離職冷靜期”,不能跨越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否則,試用期內勞動合同解除權,就“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了。謹記。 (佑成 網管) 2020.10.08. 上一篇昆明市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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