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繳社保,員工解除合同獲賠5萬!20
來源: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職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開始委托深圳金葉公司為王小伯繳納社會保險,五險齊全。 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將經濟補償。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已為王小伯繳納了社會保險,且五險齊全,王小伯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無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為王小伯繳納了社會保險,且五險齊全;王小伯也未舉證證明公司存在不提供勞動條件之情形。故,王小伯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王小伯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訴。王小伯認為,既然勞動關系在北京公司,公司就應按法律規定,用公司名義繳納社保,公司提供的深圳公司繳納社保的憑證不合法。 二審判決:公司委托第三人繳納社會保險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首先,王小伯自2010年已入職,根據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明確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委托案外公司深圳金葉公司在深圳給王小伯繳納社保,但王小伯系在北京朝陽區為公司提供勞動,王小伯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與王小伯的實際勞動關系情況不符,公司委托第三人為王小伯繳納社會保險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其次,公司亦認可其委托深圳金葉公司在深圳給王小伯繳納社保未經過王小伯同意,僅通知過王小伯,王小伯對此不予認可,公司就此并未舉證證明。 本案公司存在未依法為王小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造成王小伯相關社保權益受損,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王小伯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本院對此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本院經過核算,公司應支付王小伯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1201元。 綜上,二審改判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1201元。 案號:(2021)京03民終219號(當事人系化名) 【實務分析】 實踐中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公司為員工代繳社保的情況并不少見,大致會有如下原因: 1、社保繳納實行屬地管理,公司在當地無分支機構,客觀上無法在當地參加社保; 2、有些員工出于各種原因(如購房資格、養老待遇考慮等等)要求在某地參保; 3、公司出于成本考慮,選擇社保成本較低的地方參保; 4、公司為了減少事務性工作,將社保繳納委托第三方公司。 上面第一個原因應該是目前用人單位選擇第三方公司代繳社保的主要原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和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第三方公司名義繳納社保實際上改變了繳費主體,導致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分離,嚴格從法律規定看,這種做法并不合法。 從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風險來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代繳社保行為算不算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但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有可能會被法院視為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如果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風險。 比如,《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座談會的意見綜述》第12條認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但委托其他單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若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合法。用人單位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若勞動者據此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撰稿人:網管部 羅奎 202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