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離崗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高院再審)
王小花為某乳業公司員工,從事車間保潔員工作,上班時間為兩班倒。早班時間為早6:30至下午7:00,中間有早、午飯時間。晚班時間為下午7:00至次日早6:30,有一小時加餐時間,根據車間時間而定,大概在晚上11:00。
2018年8月22日當日,王小花為夜班,晚23:20分許在單位食堂加餐過后即離廠回家,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身體受傷,醫院診斷為創傷性休克、T3椎體骨折、頸椎骨折等,交警認定其無事故責任。
王小花丈夫張大偉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張大偉不服,提起訴訟,一審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張大偉仍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王小花發生交通事故傷害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小花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為“上下班途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一般意義上是指,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務,結束每天規定時間的工作,下班后的時間可以由勞動者自由自配。王小花的工作時間為晚上7:00-次日早上6:30,當晚11:00-12:00不可能為王小花的下班時間,其在加餐時間仍然要受公司管理。故王小花發生交通事故傷害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申請再審:王小花行為也僅屬違反勞動紀律,不影響工傷認定
張大偉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認為職工可以自由選擇在單位吃飯或者回家吃飯,用人單位無權限制。即使該段時間禁止外出,王小花行為也僅屬違反勞動紀律,不影響工傷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因此,優利士公司要求職工超過12個小時工作的行為違法,王小花可以提前回家。公司雖然提供晚餐,但是王小花家離單位較近,在該段時間回家看望孩子和老人,是基本生活需求,符合常理。勞動者外出就餐,亦是人之常情,應當認為與工作密切關聯。
人社局答辯:上下班途中,是指正常的上下班,并不包括違反勞動紀律、未經準許的私自早退行為
社局答辯稱:(一)本案事發當天,王小花上夜班,夜班時間為當日下午18:30至次日早上7:00。申請人23:20未辦理請假手續私自脫崗回家,當時并非下班時間,此時離開單位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正常的上下班,并不包括違反勞動紀律、未經準許的私自早退行為。公司上下班時間是具體、確定的,不能因為當事人自己的理解而改變。王小花在未下班時私自離崗發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公司意見:王小花在工作期間私自外出是嚴重違反紀律的早退行為
公司陳述意見稱:(一)公司夜班工作時間是18:30至次日早7:00,因為制粉車間是無菌化車間,生產全過程必須保持干凈清潔。制粉車間配備兩名清潔工,每天兩班倒,負責生產過程中的衛生,不準脫崗,中途可在車間休息室休息,但不能離開車間。夜間一小時加餐時間,制粉車間機器不停止運轉,人員輪換用餐,車間保持工作狀態,因此,該一小時并非下班時間。(二)王小花在工作期間私自外出是嚴重違反紀律的早退行為。
高院裁定:本案情況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也不屬于“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
高院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焦點問題為,王小花受傷是否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查明的事實,王小花晚班時間為晚7:00至次日早6:30,中間有一個小時的加餐,時間根據車間時間而定。本案事發當天王小花為夜班,晚23:20左右在單位食堂加餐過后即離廠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王小花在晚班工作時間段內未履行請假手續離開單位返回家中。因仲裁裁決書已經對王小花的上班時間查明并作出認定,該一小時從性質上為單位確定的加餐時間,屬工作間歇而非下班時間。
單位提供晚班加餐,其目的是為了職工補充體力從而保障后續工作,是長時間工作的生理需求,加餐也是與工作密切相關,并非張大偉所稱的“下班”。且在該加餐時間段內王小花工作的制粉車間機器不停止運轉,持續作業,工人在輪換加餐后需回到崗位繼續工作。王小花作為制粉車間的清潔工,并無證據證明與其他工人工作時間可差別對待,其應在加餐后返回崗位繼續工作。
張大偉稱王小花回家系看望老人和孩子,亦不符合仲裁裁決對該一小時的性質界定。因此,本案情況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也不屬于“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一、二審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張大偉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陜行申538號(當事人系化名)
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佑成 德宏分公司)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