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和雇主責任險賠償金能否兼得?240
來源:摘自《中小企業法務圈》 工傷保險待遇和雇主責任險賠償金能否兼得? 案情簡介:2020年5月20日15時左右,某公司員工張某在裝卸作業時被重物擠壓受傷。張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6月16日,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張某法定繼承人已按照工傷相關法律規定獲得了相應賠償,某公司未對張某法定繼承人進行實際賠償。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保險期間自2019年9月18日零時起至2020年9月17日二十四時止,其中死亡賠償責任每人限額為50萬元。因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必須為其員工交納社會保險,本案中某公司在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又承保了雇主責任險。若某保險公司認為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賠償不能兼得,則其在某公司投保時就應盡到提示說明的義務,否則在社保部門認定工亡予以賠償后,某保險公司均可以被保險人未實際發生損失為由拒不賠償,那么,本案的保險合同永遠不具備賠償的條件?!豆椭髫熑伪kU合同》第三十條約定的免除和減輕保險公司責任的內容,因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而無效。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國境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張某在工作期間死亡事故已經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亡,保險條件成就,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律師提示雇主責任險是替代責任險,當雇員發生人身損害的保險事故時,由保險公司代替雇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而達到減輕或免除雇主賠償責任的效果。但是,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同時,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兩者能否兼得?即雇主責任險應當全額賠付還是對超出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補充賠付。肯定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是具有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屬勞動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雇主責任險屬商業保險,屬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員工是否享有工傷保險待遇與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之間沒有關聯性。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僅規定“工傷保險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屬于免賠范圍,并不會直接規定工傷保險賠付后,雇主責任進行補充賠付或不予賠付。因此,雇員發生符合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均應進行賠償。否定觀點認為,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為被保險人因其雇員在工作中意外致傷致亡所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意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轉移的僅是其對雇員因工傷亡承擔的責任風險。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可以彌補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但任何人均不能因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不當利益。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應以其因事故對雇員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為限,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賠償責任已通過工傷保險得到補償,就不存在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也就無需進行賠償。多數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依照中國法律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因此,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是否可以理解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關乎著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問題。多數觀點認為,購買工傷保險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不是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無需對此予以賠付。筆者認為,如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則前述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才會支付相關待遇,因此,購買工傷保險后該費用應視為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綜上,工傷保險待遇和雇主責任險賠償金能否兼得問題存在爭議,但如果不能兼得,將變相鼓勵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也與保險公司設立該保險產品以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的初衷相悖。(佑成 法務部) 2023.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