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未安排做職業病體檢,雙方簽訂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否有效?466
員工離職時未安排做職業病體檢,雙方簽訂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企業需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尤其是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未體檢的,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定的勞動合同,否則將存在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然而在實務中,企業常常遇到一個難題,即企業愿意履行職業防護義務,但卻發生員工不配合,甚至拒絕參加職業健康體檢,或員工自行離職無法安排職業健康體檢的情況,讓企業進入兩難境地,不安排,出問題了,公司責無旁貸;安排了,員工又不配合。 此時,企業該如何處理呢? 企業應對措施: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企業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將被認定違法解雇,需支付賠償金。 然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屬于員工法定權利,其有權處分或放棄該權利。如果企業已通知安排,員工未按照通知進行檢查,不影響企業已經履行法定安排義務效力。此情況下,企業可正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因此,企業面對員工不配合,甚至拒絕參加職業健康體檢,或遇到員工自行離職無法安排職業健康體檢情況時,企業是否履行通知安排義務是十分重要的。 企業可從如下方面予以操作: 1、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書面通知員工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通知應明確檢查的時間、地點等,特別注意應具有對于職業危害方面的權利豁免條款),并要求其簽收;針對自行離職的員工,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同時短信、微信通知到人; 2、若員工不愿意進行健康體檢,則要求其簽署書面的放棄健康體檢的承諾書,要求其說明是系由其自身原因拒絕接受職業健康檢查及直接說明其本人不存在職業病的事實確認,并對其進行教育溝通,確認員工知道自己享有的權利并且自愿放棄該權利的事實; 3、同時,企業向衛生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匯報此事,可以證明和抗辯不是企業不履行義務,以免除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也可將此作為免責事由,未來也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相關事由的事實依據。 (佑成 曲靖分公司)2023.03.30. 上一篇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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