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懷孕?公司不要談“孕”色變7
戰略性懷孕?公司不要談“孕”色變 員工在公司釋放出裁員信號后特地備孕,公司還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為保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女員工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勞動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在女員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簡稱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但是在員工主動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員工嚴重違紀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今養育孩子成本巨大,大家都慎重考慮是否生育,懷孕也并非輕而易舉。除非原本就有生育的打算,否則僅因裁員傳聞就倉促懷孕,風險也是巨大的,不應該如此惡意揣測。若員工真的為避免被裁而懷孕,公司也并非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公司可在上述3種情況下能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提交離職申請后發現懷孕,能否要求繼續履行? 首先,員工在提交離職申請后不能要求撤銷。因為員工提交離職申請行為在法律上屬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法律規定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日)。根據司法實踐,員工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當該離職申請到達公司時,員工又要求撤銷法院難以支持,除非公司同意撤銷。 其次,法律限制公司解雇三期女員工,但并不限制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無論員工是否懷孕,都有辭職的自由,辭職是該員工當時的主觀意愿,難以認定這是重大誤解。 最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僅適用于公司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環節中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因此可拒絕繼續履行。 綜上所述,公司可以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雇傭女性員工時到底有哪些強制要求? (1)安排女性員工工作任務時須遵守職業禁忌的范圍; (2)女員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其生育原因降薪、解雇; (3)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單位須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與之相適應的勞動; (4)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內的女員工,單位不得要求其加班和上夜班,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5)懷孕期產檢時間視為出勤時間; (6)女員工在產假期間應保證基本的休息權和待遇權,產假從地方規定,待遇上在正常工資和生育津貼之間就高不就低; (7)哺乳期間有法定的哺乳假; (8)女員工比較多的單位,還應建立女員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等等。 女員工懷孕后可享受的假期有哪些? 女員工懷孕后可享受的假分為兩種,必須享受的假和可以請的假。 (1)必須享受的假,包括:產假,產假的天數是98天+各地獎勵天數;產前檢查假,女員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哺乳假,嬰兒一周歲內女員工每天有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2)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包括:產前假,部分地區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保胎假,醫生開證明,公司應按照病假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但公司應注意,產前檢查、產假、哺乳假等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照勞動合同正常支付勞動報酬。公司不能將計其為病假、事假、缺勤或曠工。 因此,建議公司應分清“三期”可協商范圍和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內容,依法安排“三期”女員工工作、保障“三期”女職權利。及時與女員工溝通“三期”問題,通過雙方協商予以解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糾紛。 員工休完產假不回來上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員工在“三期”內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但國家對“三期”女員工的特殊保護是有條件地保護,超出法律設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依然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在員工各種假期均休完后,在未向公司履行請假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無故不出勤,建議公司先向其發送返崗通知,若到期依然不返崗上班,屬于曠工,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佑成 人資部)2023.08.21. 下一篇關于退休年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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