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炎熱,酷暑難當,為什么做著同樣的事情別人能夠享受高溫補貼,而我不能夠享受?”這是黃梅縣一家垂管單位的派遣員工向黃梅仲裁辦的工作人員訴說自己心中的疑惑。該案經過仲裁辦工作人員的調解,潘某如愿以償地拿到屬于自己的高溫補貼。
日前,一名潘姓的勞務派遣工拿著一份刊有調整高溫補貼的新聞內容的報紙向黃梅縣仲裁辦的工作人員求助,要求單位按每日12元的標準支付其高溫補貼。潘某向仲裁辦的工作人員訴說,像他一樣送報紙的同事已經享受了高溫補貼,但是單位拒絕向他支付,原因是他是單位的勞務派遣工。仲裁辦的工作人員認為《新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同工同酬”的原則。作為勞務派遣員工的潘某也應該享受。
接到潘某的求助后,黃梅縣仲裁辦的工作人員隨即聯系了該單位的負責人。經過調查核實,仲裁辦的工作人員了解到該單位只有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才能享受高溫補貼,臨時派遣工不享受,這樣的做法持續很長的時間。黃梅縣仲裁辦的工作人員向該單位的負責人宣傳和解釋《新勞動合同法》和國家關于高溫補貼的政策規定后,該負責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做法。經過調解,最終該單位的負責人同意支付潘某的高溫補貼,并承諾整改將對所有勞務派遣工一視同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這兩部政策法規已經明確為勞務派遣員工是否應該享受高溫補貼提供了法律依據,同工同酬是勞務派遣員工的權利,在高溫作業的勞務派遣工應該要像用工單位的其它勞動者一樣享受高溫補貼。